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02民初24190号
原告:广东宜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红旗镇广安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6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珊,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铭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格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敬业路**(旺角商业文化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51XXX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宜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格力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广东宜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宜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宜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48元,由原告广东宜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