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宜利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市宜利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4民终1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汉族,1984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应真,男,汉族,1942年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瑰婷,女,汉族,1961年5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系***母亲。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宜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东澳岛渔村故道68号楼110之六。
法定代表人:李奇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珊,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惠,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宜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利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另案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宜利公司的《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为(2017)粤0402民初5526号。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本院认为,(2017)粤0402民初5526号案审理的结果对本案处理有直接影响,本案须以(2017)粤0402民初5526号民事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本案符合有关中止诉讼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孟庆锋
审判员  谭炜杰
审判员  贺 心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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