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1402号之一
原告:广东宜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红旗镇广安路南山新村2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1925969605。
法定代表人:李奇志。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12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广东宜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宜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宜利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宜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131.5元,由原告广东宜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莫宇兴
人民陪审员 曾祥云
人民陪审员 李月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郑沁仪
李洁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