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执保698号
申请人:中穗启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晖悦三街6号1104、1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639900950。
法定代表人:郑烈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强,系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何骋。
被申请人:广东东成立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华富北路2号一座一幢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564583360K。
法定代表人:蔡文利。
申请人中穗启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东成立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东成立亿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791.4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穗启泰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广东东成立亿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50791.4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774元,由申请人中穗启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欧阳云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严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