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穗启泰建设有限公司

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穗启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803民初3号之二
原告: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新区*******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87U。
法定代表人:曾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理忠,广东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穗启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1105房(仅限办公用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0。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原告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穗启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2020年2月18日,原告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这是其自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418.53元,撤诉减半收取计6209.27元,财产保全费4830元,合共11039.27元,由原告清远市润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苏耀光
人民陪审员  苏文杰
人民陪审员  曾清韶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班嘉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