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穗启泰建设有限公司

中穗启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广东东成立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4民初4980号
原告中穗启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1105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50。
法定代表人:郑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强,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东成立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60K。
法定代表人:蔡文利。
原告中穗启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东成立亿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3月2日以原告采用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穗启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收取4031元、保全费2774元,由原告中穗启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 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潘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