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利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利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02执33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利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桂平路680号33幢303-14。
法定代表人:戚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保税区南区曹娥江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海利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策公司)与宁波威瑞泰默赛多相流仪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瑞泰默赛公司)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2018)甬仲字第142号调解书,确定:…威瑞泰默赛公司于2019年5月31日前向利策公司支付设计款及利息共计200万元…。法律文书生效后,因义务人威瑞泰默赛公司未按时履行义务,权利人石化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威瑞泰默赛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本院如实申报了公司的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威瑞泰默赛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和与第三人共有的专利权,均因其他案件被查封、冻结等,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威瑞泰默赛公司现已停止经营。
另查明,本院执行的其他案件中的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将被执行人威瑞泰默赛公司移送破产审查。
本院认为,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均因其他案件被抵押、查封、冻结,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的其他案件对同一被执行人已经移送破产审查,故本案依法应终结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破产案件立案后的法院申报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02执339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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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钱旱军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宁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代书记员*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