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利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昊巨海洋科技发展中心、上海利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18民初497号
原告:严騆,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维,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昊巨海洋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男,1974年6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利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严騆与被告上海昊巨海洋科技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利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他合伙企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原告严騆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涉案款项清偿完毕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严騆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严騆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纪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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