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利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上海利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沪01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兆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万浬,黑龙江司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利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桂平路680号33幢303-14室。
法定代表人:戚涛,董事长。
申请人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利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仲裁一案,大庆仲裁委员会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作出的(2020)庆仲(裁)字第(66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利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归还欠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人民币2,608,925.3元,并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489.25元,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5日与北京立德正邦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要求变更本案申请执行人,故需另行立案审查裁定,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材料、债权转让协议、询问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鉴于申请执行人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执行期间,将本案债权转让至第三人,应另行申请立案审查裁定后,方可确定变更的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故本案依法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庆仲(裁)字第(660)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陆 俊
审 判 员  唐卓青
审 判 员  王胜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亦京
书 记 员  马 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1、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2、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