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终906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洁,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鹏基工业区713栋四楼西中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598057。
法定代表人:杨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越,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龙,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建设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40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主张其是为广信建设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广信建设公司则主张***是案外人王某所招用,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对此,本院认为,对于***在广信建设公司承接工程的工地工作这一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广信建设公司主张其已将涉案工程分包给案外人王某,但***对此不予认可。而本案的处理与王某的权利义务存在直接关联,但一审未将王某追加为当事人,未查清王某与广信建设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分包关系以及***是否系王某所招用等基本事实。因此,一审遗漏当事人,且未查清基本事实,故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3民初4058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邢 蓓 华
审判员 彭 建 钦
审判员 蔡 雪 燕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曾牧山(兼)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