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市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辖终18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万振逍遥苑3期1栋904室。
法定代表人:谢沛衡,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鹏基工业区713栋四楼西中A。
法定代表人:杨朗,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聚富苑民族产业发展基地聚和六街2号。
法定代表人:秦有喜。
上诉人合肥市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信公司)、原审被告神州长城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州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花都法院)(2021)粤0114民初93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依法进行独任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耀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驳回广信公司对耀峰公司的起诉。事实和理由:一、耀峰公司与神州公司签订的《花都新华3、4号用地万景峰住宅大堂、地下室与标准层电梯厅、公共走道及轿厢室内装修工程(1、2、3栋)协议书》(合同编号HYF/2017/38)第十八条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时,均提请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本案中,广信公司将耀峰公司列为被告,是基于发包方耀峰公司与承包方神州公司签订的上述协议书主张其应享有协议书项下的工程款的收款权利,广信公司主张的权利来源于协议书,而协议书关于仲裁条款的约定,广信公司亦应遵守。花都法院不应受理广信公司对耀峰公司的起诉。另外,虽然耀峰公司与神州公司已进行结算,但双方还有质量问题扣款、发票等问题未解决,这些问题需耀峰公司与神州公司协商一致或仲裁解决。当事人不愿意选择诉讼方式处理纠纷而选择仲裁方式处理纠纷,法院无权强行管辖。二、耀峰公司与广信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广信公司已提交证据主张其为合法分包单位,一审裁定认定广信公司为实际施工人、存在转包行为没有依据。且实际施工人一般是被认定为无效的施工合同中实际完成工程建设的主体,与合法承包人有所不同。广信公司为神州公司的合法分包单位,不是实际施工人,因此一审裁定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条关于实际施工人可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规定。三、本案不存在债权债务转让,一审裁定适用债权债务转让的法律规定认为耀峰公司与神州公司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对广信公司无效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广信公司与神州公司是合法分包关系,并非债权债务转让关系,不应适用债权债务转让的规定。一审裁定总包合同订立的仲裁协议对分包承包人无效,而分包合同订立的诉讼管辖协议反而对发包人有效,并不正确。四、退一步来说,即使广信公司是实际施工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案例,实际施工人起诉发包方,应受到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仲裁条款的约束。综上,在广信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与神州公司之间为合法有效的专业分包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一审裁定在没有任何依据的情况下便认定广信公司为实际施工人、工程存在转包、债权债务转让是没有道理的。耀峰公司与神州公司之间存在仲裁条款,广信公司作为神州公司的合法分包单位,无权向法院起诉发包方耀峰公司,故依法提出上诉,请求支持耀峰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查明:(1)耀峰公司的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2)广信公司在二审中明确其为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起诉的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关于仲裁条款问题。虽然神州公司与耀峰公司签订的协议书中约定有仲裁条款,但因广信公司以其为实际施工人起诉耀峰公司与神州公司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所赋予的程序权利,并且广信公司并非涉案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条款依法不能约束广信公司,耀峰公司认为广信公司起诉应受上述仲裁条款约束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此外,由于管辖权异议程序仅对受诉人民法院是否有权管辖案件进行审查,广信公司在本案是否实际施工人等问题并不是管辖权异议程序处理的范围。耀峰公司认为法院不应受理广信公司对耀峰公司起诉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花都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
关于管辖法院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广信公司与神州公司签订的《管辖变更补充协议》约定争议提交至该项目工程所在地法院裁决。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涉案工程项目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本案原应由花都法院管辖,但因耀峰公司为港澳台法人独资企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进行审理。而根据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故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花都法院管辖本案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9335号民事裁定;
二、驳回合肥市耀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三、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赵建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佶利
黄绍朗
李蕴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