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保6179号
申请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汶水东路278号23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671152697L。
法定代表人:徐华。
委托代理人:朱艳格,上海云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新涌西路22号首层第二卡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75052025B。
法定代表人:裴志福。
被申请人:广东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社区松山工业区12栋B2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YPEE21。
法定代表人:杭振宇。
被申请人: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鹏基工业区713栋四楼西中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598057。
法定代表人:杨朗。
被申请人:创远(珠海市)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69866(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HW438J。
法定代表人:裴志福。
被申请人:深圳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坣岗社区松山工业区12栋A2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RL6N87。
法定代表人:杭振宇。
上述申请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创远(珠海市)房地产有限公司、深圳致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恒余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并由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广东崇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27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
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
执行员 范藜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梁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