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2民初3046号
原告:***,男,196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祥雁,北京市京师(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鹏基工业区713栋四楼西中A。
法定代表人:杨朗。
原告***与被告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2元,减半收取计56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郑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