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4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727063117J,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水口镇沙闪金山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开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8YBLR4N,住所地河北省***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75-8号C座40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常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23EDOXM,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府东路2号誉天大厦1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598057,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鹏基工业区713栋四楼西中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深圳星洋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FXHE5X,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道坂田社区***111-3号四层4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JECXM,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镇望江二街5号2605房。
负责人:***。
上诉人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开阳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深圳星洋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985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开***第二纺织制衣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9852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因上诉人的注册地址位于广东省开平市,故原审法院并无管辖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审理。
***开阳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六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原审被告之一常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陆 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刘 蕾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