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4民辖终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58598057,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莲塘街道莲塘鹏基工业区713栋四楼西中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H5052025B,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新涌西路22号首层第二卡商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开阳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MA08YBLR4N,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谈固南大街75-8号C座401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常州林曼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23ED0XM,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府东路2号誉天大厦12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PJECXM,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望江二街5号2605房。 负责人:***。 上诉人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开阳商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常州林曼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天津鑫宏远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982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深圳广信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9827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票据支付地和原审被告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共同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事实与理由:上诉人认为本案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优于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票据支付地即招商银行中山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第二、由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更有利于查明本案事实,节约司法资源,减少诉累。票据支付地与原审被告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威利置业)都在中山市,且威利置业作为涉案票据的出票人,也是涉案票据责任的最终承担者。上诉人认为由中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可以免去本案其他被告承担责任后向所有前手被告追索造成的诉累,也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故上诉人认为,本案由票据支付地及出票人威利置业的共同所在地中山市人民法院管辖既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更有利于其他被本案连带的诉讼当事人追究其出票责任。 中山市威利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2民初9827号之一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上诉人为涉案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应以票据支付地或上诉人的住所地人民法院认定管辖法院。上诉人为涉案票据的出票人及承兑人,且被上诉人也向上诉人申请了涉案票据的提示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而上诉人的注册地址位于中山市三角镇,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的注册地址所在地法院即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此请求贵院将本案依法交由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管辖审理,请予准许。 石家庄开阳商贸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票据追索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被告常州林曼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常州市武进区,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