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5民初8403号
原告:北京鑫天碧农业设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罗必武,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奎,北京市扬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宏杰,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北京鑫天碧农业设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山西省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
原告北京鑫天碧农业设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省农业规划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鑫天碧农业设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鑫天碧农业设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鑫天碧农业设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姚 岚
二○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