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4483号
原告: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留下街道留和路***号。
法定代表人:江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前锦专修学校,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艮山西路三支路5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浙江丙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518号恒策西城时代中心1幢2101室-C。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与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前锦专修学校、浙江丙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前锦专修学校、浙江丙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撤回对被告杭州市江干区前锦专修学校、浙江丙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70元,由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承担。
审判员钱让发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