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

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与浙江省新星实业总公司平利开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浙0106民初488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诉被告浙江省新星实业总公司平利开发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基本情况》载明被告浙江省新星实业总公司平利开发公司已于1998年6月19日注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浙江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对浙江省新星实业总公司平利开发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如敢 人民陪审员  林秀明 人民陪审员  蔺建华
书 记 员  郑昕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