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志晋成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

***、**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15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志晋成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业路70号1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志晋成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川01民终8063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测绘中心与四川志晋成土地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之间是否已经完成了款项的支付,不影响本案对**与***之间案涉款项支付条件是否成就的认定,***提交的四川测绘中心回函等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雪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忠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