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唯因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徽唯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08民初65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竹云,江苏苏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唯因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莲花路690号尚泽时代广场A7幢办公楼办2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65198231。

法定代表人:王保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铮、胡萍,上海建玮(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唯因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竹云、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中旬,原告经人介绍随同张锋等人一起到被告承包的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海威世界新郡大厦的工地上从事装修工作,岗位为水电工。在此期间,原告的住宿、工作等都是由被告安排,接受被告的管理,但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4月24日上午8时15分,原告在12楼安装线管,将钢丝穿入线管后将多余的钢丝剪断时,钢丝反弹至原告的左眼,导致原告左眼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未为原告申报工伤,致使原告无法享受工伤待遇。无奈,原告只能自行申报工伤,但杭州市滨江区人社局工作人员回复称要求先确认劳动关系。遂原告于2019年7月11日向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日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对该仲裁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答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原告陈述的事实无证据予以证实,依法应予驳回。涉案工程的水电部分是被告交由周玉林承包,原告也是周玉林雇佣的,工作分配及工资数额的确定、发放都是周玉林确认的,原告不受被告的管理,与被告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存在。另,原告受伤时,并无直接人员在场,其如何受伤,因何受伤,原告均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综上,请求法院予以驳回原告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告与杨伟男、“吴老大”、周云林)、仲裁裁决书、医院病历资料,被告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无异议,但内容并不完整,对证明对象亦有异议,对仲裁裁决书无异议,对医院病历资料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对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力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分析;对仲裁裁决书三性予以确认;医院病历资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予采信。被告提供的领付款凭证、劳务分包合同、仲裁庭审笔录,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均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力将结合其他证据综合予以分析。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承接了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海威世界新郡大厦装修工程项目。2019年3月,原告通过案外人张锋的介绍和张锋等人在案外人周云林的带领下到案涉工地从事水电安装工作。期间,原告等人的工作内容、生活费都是由周云林安排和发放的。2019年4月24日,原告在施工现场受伤后前往医院进行治疗。后原告就确认与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申请劳动仲裁,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日做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不同于雇佣、承包等其他法律关系,双方应具有较紧密的人身依附性特征。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原告是通过张锋的介绍到案涉工地作业,被告未招用原告,也没有为其办理入职登记手续。原告在工地作业期间,听从周云林的安排,并由周云林发放生活费。因此,没有证据证明原告接受被告的管理,与被告之间存在稳定的隶属关系。原告未就其主张尽到相应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审判员  费婧

二〇二〇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朱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