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6财保143号
申请人: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0542358178,住所地温州市市府路525号恒玖大厦1103室。
法定代表人:殷成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望乐,北京盈科(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58777942XR,住所地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园林路85号。
法定代表人:蒋传良。
申请人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93×××38)中的435873.5元存款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保障其民事权利的实现而申请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温州中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号:93×××38)中的435873.5元存款。
案件申请费2699元,由浙江汉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钟文善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定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