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4民初6933号
原告:黑龙江省国昌土地测绘设计有限公司,所住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9号宏南小区1栋8单元2层。
法定代表人:于立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益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73年8月21日出生黑龙江省国昌土地测绘设计有限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贺挺,男,汉族,1990年5月17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国昌土地测绘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贺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国昌土地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国昌土地测绘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国昌土地测绘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黑龙江省国昌土地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付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黑龙江省国昌土地测绘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赵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