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524民初271号
原告: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民合村金石源石材有限公司综合楼一层7门。
法定代表人:吴彦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聚,男,196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男,黑龙江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饶河县土地整理中心,住所地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通江街8号。
法定代表人:任元庆,主任。
被告:饶河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黑龙江省饶河县饶河镇通江街8号。
法定代表人:宋卫星,局长。
被告饶河县土地整理中心、饶河县国土资源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凡宝,男,黑龙江姜笑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黑龙江省国昌土地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89号宏南小区1栋8号2层。
法定代表人:于立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强,男,198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饶河县土地整理中心、饶河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黑龙江省国昌土地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原告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因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457元,减半收取计9729元,由原告哈尔滨亚美水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杨 波
审判员 李乐玉
审判员 孙雁喜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