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黑0104民初6934号
原告:黑龙江省国昌土地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宏伟路9号宏南小区1栋8单元2层。
法定代表人:于立新,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益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年8月21日出生,黑龙江省国昌土地测绘设计有限公司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告:***,男,汉族,1990年5月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黑龙江省国昌土地测绘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黑龙江省国昌土地测绘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国昌土地测绘设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黑龙江省国昌土地测绘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原告黑龙江省国昌土地测绘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付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黑龙江省国昌土地测绘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