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扳手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粤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32093号
申请人:***扳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朗沙广东新光源产业基地A区16座二楼之一工业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MA4UNRQP08。
法定代表人:李迪武。
被申请人:广东粤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1号大院内自编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726790603T。
法定代表人:林崇孟。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郝瑞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扳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粤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粤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1190.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扳手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粤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61190.6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扳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苏嘉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