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泉鑫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粤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7101民初1089号
原告:广州市泉鑫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黄石西路西基大街1号A2-310室。
法定代表人:喻泉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海韵,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粤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1号大院内自编31号。
法定代表人:林崇孟。
原告广州市泉鑫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粤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后,于11月19日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限令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852.4元,逾期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至今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司法救助。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泉鑫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泉鑫防水堵漏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江 洁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曾 静
书 记 员  卓银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