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丰山裕林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新疆丰山裕林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某某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新0103执1373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丰山裕林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山水名居****。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新疆丰山裕林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丰山裕林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107916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实地调查等方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区,该房处于抵押状态,且本案执行标的较小,暂不予处置;无土地、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保险、无大额银行存款,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4、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新疆丰山裕林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新疆丰山裕林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5000元,未执行到位107916元及逾期利息、本案执行费1519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新疆丰山裕林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并听取了其意见。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