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之然农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天之然农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22民初564号
原告: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振兴街20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莘县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莘县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莘县农业农村局职工,住莘县。
被告:山东天之然农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千佛山东二路7号华侨会馆21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天之然农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女,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天之然农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告山东天之然农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城鸿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天之然农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后,原告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计1750元,由原告山东中原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