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国地水利土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济宁市土地资源勘测大队与山东国地水利土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191民初2188号
原告:济宁市土地资源勘测大队,住所地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大队长。
被告:山东国地水利土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高新区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济宁市土地资源勘测大队与被告山东国地水利土地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济宁市土地资源勘测大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市土地资源勘测大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