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

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与芜湖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291执1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钢构(安徽)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湖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安贵。

被执行人:芜湖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蔡广雨。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皖0291民初40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芜湖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芜湖德隆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60255.44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杨俊生

审判员  楚会娜

审判员  俞泽迪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陈诚

书记员胡聪明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