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安徽)有限公司

**钢构(安徽)有限公司、铜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150号 申请保全人:**钢构(安徽)有限公司,住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银湖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40922L。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铜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天井湖畔花园83栋6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74967944Y。 法定代表人:李冶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钢构(安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钢构(安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铜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07792.61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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