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150号
申请保全人:**钢构(安徽)有限公司,住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银湖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40922L。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铜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天井湖畔花园83栋6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74967944Y。
法定代表人:李冶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钢构(安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钢构(安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铜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07792.61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