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皖0705执保107号
申请保全人:**钢构(安徽)有限公司,住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银湖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11040922L。
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铜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天井湖畔花园83栋69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74967944Y。
法定代表人:李冶明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钢构(安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铜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铜陵**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07792.6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江山红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