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浙0212执3206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36***770)。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朝晖路416弄262号(5-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甬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鄞州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宏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款233122.21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车懿宗
审判员***
审判员*锐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