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装饰工程设计院

***、辽宁省装饰工程设计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103执5881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12月28日,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军,系原告爱人。
被执行人:辽宁省装饰工程设计院,住沈阳市皇姑区黄鹤大街120号。
法定代表人:朱光志,系该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省装饰工程设计院劳动争议纠纷(2019)辽0103执588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7510.00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宏颖
审 判 员  唐永波
代理审判员  刘冰菲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卢玠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