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装饰工程设计院

***与辽宁省装饰工程设计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辽0103执112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11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东港市。
被执行人:辽宁省装饰工程设计院,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82号。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2年11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皇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省装饰工程设计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00元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石朝晖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