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2015)兴破字第1号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2015)兴破(预)字第1-2号
申请人贵州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枣山路28号。组织机构代码56501165-5。法定代表人宋欣,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弘,贵州骏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贵州伴山旅游度假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义市顶效镇开发东路38号吉星园别墅小区第4栋。组织机构代码58066321-3。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男,1963年5月9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延长线财富中心A栋8楼(财务部),身份证记载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菜园街8号30幢1单元501室,公民身份号码530113196305091117。代理权限:特别授权。2015年11月2日,贵州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林业公司)以贵州伴山旅游度假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伴山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伴山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书面通知了伴山公司。伴山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收到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对林业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提出异议。伴山公司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明公司已符合破产清算原因:1、2015年11月12日提交《债权清册》一份。证明伴山公司尚欠债务10487105.34元,已到期债务492.50万元;2、2015年12月2日提交《经营状况说明》,证明伴山公司已于2013年底基本停止经营;3、2015年12月2日提交《财产状况说明》,证明公司资产合计为353.07万元,且其中342万元已被法院冻结。本院查明:伴山公司于2011年8月16日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金为1000万元。2015年7月10日,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5)云民商初字第902号民事调解书明确,由伴山公司向林业公司支付设计费7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保全费5221元,合计705221元,此款在2015年7月16日前支付。履行期限届满后,伴山公司未支付该笔债务,林业公司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企业破产管理法》第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之规定,
申请人林业公司对伴山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伴山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证明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伴山公司系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且已具备破产原因,本案符合破产申请受理条件。我院作为伴山公司注册登记地法院对该案依法具有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贵州林业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贵州伴山旅游度假生态城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付君
代理审判员罗倩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