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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 财保48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小东,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欣悦,湖南旷真(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天之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浩。
申请人西安洪峰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天之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陕0112财保3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天之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内的存款XXX元。申请人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现申请的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天之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行账号为XXX内的存款XX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 元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冯 浩
书 记 员 罗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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