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山东某某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03民初6317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
委托代理人孙超,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山路**。
法定代表人薛庆生。
原告***与被告山东**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  梁思凡
书 记 员  江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