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5
山东省济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125民初512号
原告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山东省临清市。
被告***,男,197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
委托代理人***,济阳一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天诚国土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