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辖终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北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望崇街5号。
法定代表人:李斌,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星光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29号四川咨询产业大厦615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兰,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四川北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因与四川星光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6民初9791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本案双方签订的《北川永安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沉降项目合同》系服务合同,应以合同特征即履行项目的实施来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合同履行地不明的情况下,应将案件移送至被告住所地。请求撤销原审法院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定理由: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因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即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 斌
审判员 骆廷伟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廖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