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06民初15686号
原告:四川星光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四川咨询产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志兰,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健,男,195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西昌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胜利南路**。
法定代表人,唐国莲,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昌洪,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星光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西昌市自然资源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星光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由原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被告支付原告10,000.00元。后原告四川星光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星光测绘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西昌市自然资源局的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星光测绘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星光测绘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鹏之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邢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