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民终9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星光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四川咨询产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志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永健,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植,四川伦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北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住所地:四川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望崇街**div>
负责人:蹇斌,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显荣,男,系四川北川经济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丹,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星光测绘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北川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北川管委会)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8)川0106民初97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星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星光公司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鉴定费等费用由北川管委会承担。主要事实与理由:1.案涉监测项目的工程量是确定的,案涉合同已载明工程价款计价方式为“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价折旧及税利”,应根据双方核对的工程量计算。评审中心和北川管委会单方委托的咨询公司擅自将双方已核对确认的工程量扣减,更将沉降监测点观测计价基础“成本费用定额”在优惠51%的基础上进行减半计算。星光公司已提交证据证明审计意见和造价咨询意见就工程量计算和成本费用定额采用上存在错误,一审法院按照存在错误的评审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作为判决依据不当。2.星光公司在案涉项目竞争性谈判时递交的文件中已经载明了对该测绘项目的测绘等级规格、数量、计量单位、预计观测次数、国家标准成本费用定额和按照北川管委会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成本费用定额,北川管委会在接受该投标文件内容的基础上发出中标通知书,并进一步约定按“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加折旧及税利”计价,双方已就案涉项目的测绘等级、计量标准、单价等内容达成合意,且不违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按照双方达成合意的计价方式和单价,结合工程量确定案涉工程价款。3.星光公司诉请中工程价款的折旧、税金、利润等符合双方合同约定也符合国家相关部门的计价规范,应当予以支持。
北川管委会答辩称,星光公司单方面确定的监测费用,是趋向于以有利于星光公司的方式确定的适用标准,且每次适用标准都不一样,严重不符合施工的客观事实和国家收费标准适用的规定,不能作为本案认定的依据。本案主要争议是如何适用国家收费标准确定结算依据。1.合同已明确约定,最终以审计结果为财务结算依据,合同约定计价方式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国家收费标准应该如何适用,应结合案涉项目施工的客观情况,参照适用国家标准规定,而星光公司多次主张的监测费金额均不相同。2.案涉项目财评时,县财评中心就收费标准问题作出明确的回复,认为星光公司提出的观点并不符合国家收费标准的规定,也未提供证据支撑。3.星光公司不按照合同义务配合审计结算,致使北川管委会想支付剩余费用,而无法支付。北川管委会在审计局的监督下,随机抽取确定的鉴定机构作出询价意见,已对星光公司提出的关于水平位移测量和垂直位移测量的价格计算问题作出意见,同时适用合同约定的国家标准,确定的工程量与双方在诉讼中确定的工程量一致,该询价意见的编审金额具有法律效力。
星光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北川管委会支付测绘服务费501249.8元;2.本案诉讼费由北川管委会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3月19日,星光公司提交《北川永安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沉降观测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其报价明细表确定的工程金额为490762.71元,其中载明了等级规格、数量、计量单位、预计观测次数,国家标准单价、投标单价6项明细。2012年3月20日,北川管委会向星光公司发出《中选通知书》,内容为:你方于2012年3月20日10时递交的北川永安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沉降观测项目竞争性谈判文件申请书已经被我方接受,经评审后,被确定为中选人。望贵方按照文件的约定,依法依规完成此项建设项目。请贵单位在接到本通知书7天内,到招标人单位签订合同。后星光公司(乙方)与北川管委会(甲方)签订了《北川永安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沉降监测项目合同》,约定由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北川永安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沉降监测项目工程沉降监测工作。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市政基础设施及邻近建构筑物的沉降监测;监测范围以设计单位、勘察单位和建设单位现场确定。关于该工程合同收费及承包方式中约定:1.本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沉降监测项目预计金额(暂估价):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万元,收费按省政府2008年21号文件下浮51%后送县财政评审中心,最终以审计结果为财务结算依据。2.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3.计价方式按国家收费标准执行(即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加折旧及税利)。4.该工程工作量以设计为准,由甲方指定现场代表、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和乙方项目经理共同签证为准。关于工程款支付及结算中约定,乙方进场15日内预付合同预计金额的30%,路基施工结束15日内预付合同预计金额的30%(共计预付合同预计金额的60%),余款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审计结束一个月内付清。2012年,案涉项目的工程签证单均由甲方、乙方和监理代表、审计代表签字予以确认。
2012年9月和11月,北川管委会两次向星光公司共计支付项目款项12万元。
2012年12月,星光公司作出《决算书》,其中确定工程金额为429441.54元。其中载明了等级规格、计量单位、工程量、标准单价、实际单价的项目明细。在标准单价的计算中,另明确了包含生产成本费用构成、折旧、税金和毛利润。工程量分别为:道路沉降板制作安装共计48个,基准点埋设12点,基准网监测45.71千米,道路沉降监测点观测310点,邻近建构筑物沉降点观测1207点。
2014年9月12日,星光公司在抄送北川管委会的材料中,确认工程金额为379023.71元,工程量分别为:道路沉降板制作安装42个,基准点埋设8点,基准网监测45.71千米,道路沉降监测点观测310点,邻近建构筑物沉降点观测1207点。
后北川羌族自治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下简称北川财评中心)就案涉工程金额评定为156502.58元,其中邻近建构筑物沉降点观测1135点。
2015年9月16日,北川财评中心向北川管委会出具《关于永安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沉降观测费用结算初审结论征求意见的函》,其对北川管委会提出的意见进行第四次回复,北川财评中心与北川管委会就分歧仍未能达成一致。
2016年11月11日,北川财政评审中心向北川管委会发出《关于北川羌族自治县永安镇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沉降监测费用结算初审结论征求意见的函》,主要内容为其将结算评审初审结论交给北川管委会,并请转交给监测单位。请北川管委会及监测单位分别在业主单位意见和监测单位意见处签字,逾期未回复,视为同意评审意见。若不同意,请提出不同意的具体原因及支撑依据,以书面形式回复。星光公司于当年12月19日向北川财评中心和北川管委会发函称,财评结论认定邻近建筑物沉降观测工作量错误;把测绘产品的部分成本费用定额当结算价格使用无依据;分摊水平和垂直位移的成本计算方法不正确。
2016年12月23日,星光公司向北川管委会和北川财评中心发出《关于北川自治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2016年11月11日的再次回复函》,主要内容为其于2016年12月3日收到了北川财评中心2016年11月11日《关于永安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沉降观测费用结算初审结论征求意见的函》,其已经于2016年12月15日寄出了回复。其与北川县财评中心对《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中变形观测的收费标准在认识和理解上一直未达成一致,其向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申请了政务公开,并得到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书面答复,现将该答复予以提交。2016年12月21日,国家测绘地理信息价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书》,主要内容为:星光公司申请的有关《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政务公开事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从政策咨询角度,对所提问题解释如下:1.《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是用于测绘事业单位编制预算、控制支出的规范性标准。按照事业单位的性质和预算编制原则,成本定额中不包括设备折旧费、税金和利润。2.关于变形观测收费问题。变形观测工作中无论是开展水平方向、垂直方向或者水平与垂直两方向的测量,其工作内容、使用的设备以及投入的人力并无差别,即工作量并无明显变化。所以,只做了垂直位移测量而未做水平位移测量从而应该减少一半费用的结论不是《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的原意。
2016年12月29日,北川羌族自治县财政局出具《关于退回无法出具财评结论的建设项目前期费用评审资料的通知》,主要内容为:案涉项目虽经与项目主管单位以及监测单位多次座谈、沟通以及书面函件往来,监测单位不同意财政评审初步意见,也未提出新的证据,无法出具财评结算报告,故将送审材料退回,并请及时衔接勘察设计等服务单位(中介机构),可报送审计或进入司法程序,并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资金管理规定办理资金结算和清算工作。
2017年6月28日,星光公司向北川管委会出具《关于请求北川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支付欠款》的函,要求被告支付501249.8元。
后北川管委会向北川县审计局发出《关于永安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沉降观测项目费用进行审计的函》,其中载明其在审计局提供的7家入库名单中,经2017年7月5日随机抽取、确定四川中建西勘九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鼎公司)询价机构。九鼎公司编审金额为161696.26元,其中邻近建构筑物沉降点观测1207点。
一审另查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中规定,对重建工程免费或者按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或审定的预算控制价减免50%以上的,可以直接确定承包人。
一审诉讼期间,经星光公司申请,双方均同意就案涉工程的工程单价进行鉴定。后经双方选定,一审法院委托四川建新工程咨询公司(以下简称建新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12月20日,建新公司向一审法院发出《退案函》,认为双方的争议为测绘专业工程鉴定,已经超出其执业范围,故退回此案,终止鉴定工作。后北川管委会推荐了5家机构作为鉴定的备选单位,星光公司未予同意,同时表示无法推荐备选鉴定单位。
一审法院认为,星光公司与北川管委会签订的《北川永安工业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沉降监测项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应得到诚实履行。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确定双方的结算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最终以审计结果为财务结算依据,同时约定计价方式为按照国家收费标准执行,即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加折旧及税率。在星光公司的竞争性报价中,标准单价中也未包含折旧率以及税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就合同关于价款或者报酬约定不明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在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后,因超出选定鉴定机构执业范围被退案。此后经询问,双方就选定鉴定机构不能达成一致,星光公司亦表示无可机构可提供备选。在此情形下,鉴于星光公司在订立合同时表示愿意接受审计结果约束的意思表示,且又无法就其主张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另,星光公司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不予准许,其可另行起诉。综上,北川管委会应当向星光公司支付案涉工程余款41696.26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北川管委会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星光公司支付工程余款41696.26元;二、驳回星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13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结案,减半收取4406.5元,由北川管委会承担。
本院二审期间,星光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两组证据材料:第一组,《北川县永安工业集中区市政建设设施建设项目沉降监测项目监测费咨询报告》及相应的依据,拟证明案涉项目最终价款347290.78元;第二组,2012年度《四川星光测绘服务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测绘仪器设施购置发票4张、纳税申报表1张、所得税缴纳凭证1张、营业税及附加缴纳税凭证4张,拟证明《北川县永安工业集中区市政建设设施建设项目沉降监测项目监测费咨询报告》中的折旧费、利润、营业税的计算依据和比例。经质证,北川管委会对上述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予认可,对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星光公司提出的税费以及成本费用,能否在本案中计算,应根据本案的客观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收费标准的规定进行认定,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认为,星光公司提交的咨询报告系在一审判决后单方制作提交,不予采信,其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与本案无关,亦不予采信。
对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部分,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仍为如何确定案涉测绘项目的结算依据。对此,本院评析如下:
首先,竞争性谈判文件仅是星光公司参与谈判时提交的参考性文件,谈判文件中的内容不能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或参考,案涉项目的结算应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不能以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金额去推算双方的结算金额的高低。故星光公司关于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的金额与县财政评审中心或北川管委会询价金额差异较大而主张县财政评审中心测评金额没有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
其次,根据案涉合同第四条关于案涉工程合同收费及承包方式的约定,案涉项目暂估价为20万元,收费按省政府2008年21号文件下浮51%后送县财政评审中心,最终以审计结果为财务结算依据,计算方式按国家收费标准执行(即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加折旧及税利)。本案中,县财政评审中心就案涉项目结算初审评定金额为156502.58元,星光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该评审未按照国家收费标准进行评定,也未提交充分确实的证据证实案涉项目测绘费用的具体计算依据及金额。并且,从案涉项目完工至今,星光公司多次提交结算表,金额均不相同,由此可以看出,对于案涉项目的结算星光公司并没有准确的计算依据和金额。
第三,本院认为,测绘工作属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国家对于相关测量工作也是根据测绘的不同情形将成本费用定额分为三种困难类别。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对于各个具体测绘项目单价未明确约定,一审法院提交鉴定因超出选定鉴定机构执业范围被退案,双方对于重新选定鉴定机构亦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以县财政评审中心审计结果为最终结算依据,故北川管委会应当按照县财政评审中心的评审意见支付星光公司测绘费156502.58元,本案中,北川管委会并未提起上诉,视为对一审判决金额的认可。故本院对于一审判决北川管委会向星光公司支付工程余款41696.26元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星光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813元,由四川星光测绘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袁晟翔
审 判 员 罗 宇
审 判 员 聂彪峰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卿 姣
书 记 员 罗川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