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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阳春市春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春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781民初958号
原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环市东路336号十二、十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6804534Q。
法定代表人:段木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广东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春市春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春城东湖西路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781197533133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阳春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阳春市春城环城南路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1781457061364B。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医院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洋,男,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春市春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阳春市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尚未对原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阳春市人民医院肿瘤放射治疗中心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和溶洞处理、土体加固工程的工程价款以及阳春市人民医院肿瘤放射治疗中心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停工、停机、误工补偿进行结算。原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要求本院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承包施工的阳春市人民医院肿瘤放射治疗中心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和溶洞处理、土体加固工程的工程结算价款以及阳春市人民医院肿瘤放射治疗中心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的停工、停机、误工补偿进行评估鉴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均确认尚未对原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施工的阳春市人民医院肿瘤放射治疗中心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和溶洞处理、土体加固工程的工程价款以及阳春市人民医院肿瘤放射治疗中心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停工、停机、误工补偿进行结算,且原告广州市第二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其承包施工的阳春市人民医院肿瘤放射治疗中心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和溶洞处理、土体加固工程的工程价款以及阳春市人民医院肿瘤放射治疗中心基坑支护及桩基础工程停工、停机、误工补偿进行评估鉴定。本案的处理需要以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龙旋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雷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