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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市中医院与阳春市春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民申333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春市中医院。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拥军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学应,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韬,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阳春市春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春城街道东湖西路34号4楼。
法定代表人:肖传彪,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阳春市中医院因与被申请人阳春市春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阳中法民一终字第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阳春市中医院于2016年11月25日以其与被申请人阳春市春城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阳春市中医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春市中医院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孙桂宏
审判员  强 弘
审判员  黄立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钟惠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