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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阳春新阳轴承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广东省建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机电建筑设计研究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7民终45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阳春新阳轴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B2。
法定代表人:陈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瑞安,广东源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号。公民身份号码:4407******6。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洋,广东天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阳春市春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春市******号。
法定代表人:肖传彪,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号。
法定代表人:黄廷惠,该公司经理。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机电建筑设计研究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号。
法定代表人:林勇浓,该研究院院长。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建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0室。
法定代表人:黄赟,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广东阳春新阳轴承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阳江市建安集团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机电建筑设计研究院、广东省建工设计顾问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7)粤1781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2017)粤1781民初27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广东阳春新阳轴承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林 广
审 判 员  姜玉华
审 判 员  施震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凤霞
书 记 员  冯梅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