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2民终28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五谷村1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嘉祺,广东金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化县丹霞街道***委会***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丹霞街道***委会***小组黄屋新村。
负责人:黄世聪,组长。
上诉人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仁化县丹霞街道***委会***小组(以下简称***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仁化县人民法院(2021)粤0224民初6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振华公司提交了仁化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仁国土资执决[2019]53号、54号及5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决定书认定***小组、振华公司分别占用13200平方米、12900平方米地类为林地的土地上建设新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作出了行政处罚。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应查明涉案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如不能继续履行,一审法院还需向振华公司释明是否变更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未查明上述基本事实不当。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仁化县人民法院(2021)粤0224民初67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仁化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661元,由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毛文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