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粤0222执保43号
***、***、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根据(2021)粤0222民初754号民事裁定书:
一、本院于2021年4月3日冻结被申请人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支行44001627439053001982_1账户内的存款5600000.00元,实际冻结701860.4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3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
二、本院于2021年4月3日冻结被申请人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支行20×××42账户内的存款5600000.00元,实际冻结363776.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3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
三、本院于2021年4月3日冻结被申请人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韶关仁化支行67×××30账户内的存款5600000.00元,实际冻结322624.5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3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
四、本院于2021年4月3日冻结被申请人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支行44050162743900000205_1账户内的存款5600000.00元,实际冻结3974718.2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3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
五、本院于2021年4月3日冻结被申请人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仁化支行44050162743900000293-0001_1账户内的存款5600000.00元,实际冻结237019.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3日起至2022年4月3日止。
至此,本案已保全完毕。(2021)粤0222执保43号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