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224执884号
申请执行人: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五谷村1号一、二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仁化县丹霞街道黄屋村委会黄屋村小组,住所地:广东省仁化县丹霞街道黄屋村黄屋组。
负责人:***,该村小组组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仁化县丹霞街道黄屋村委会黄屋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粤0224执8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梁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