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仁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粤0224执50号
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仁化县丹霞街道黄屋村委会黄屋村小组: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仁化县丹霞街道黄屋村委会黄屋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224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2民终2486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5283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本金345283元为基数,支付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被执行人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被执行人仁化县丹霞街道黄屋村委会黄屋村小组应在欠付被执行人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范围内就上述被执行人***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责任;被执行人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仁化县丹霞街道黄屋村委会黄屋村小组应迳付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受理费3743.51元,保全费2582.34元,共计6325.8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1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仁化县振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61607.91元(含执行费6723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2024)粤0224执50号案作结案处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