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蓝图土地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481民初231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郑州蓝图土地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北99号附1号1号楼10层10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678070600C。
法定代表人:焦玉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邦俊,河南博惟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1号106号楼1-3层。
法定代表人:卫海锋,总经理。
关于郑州蓝图土地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与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舞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豫0481民初231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高新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66×××64)存款予以冻结(限额100万元)。郑州蓝图土地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郑州蓝图土地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申请自愿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高新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66×××64)存款的冻结(限额100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解除保全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科普信息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郑州高新开发区支行(银行账号66×××64)存款的冻结(限额100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曹俊英
人民陪审员  潘新娟
人民陪审员  杨静霞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 岩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